跟踪监测发展规划实施
据悉,《昆明市发展规划条例》里所指的发展规划,是指昆明市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各类规划,是对一定时期、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昆明市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条例。其中,总体发展规划规划期一般为五年。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规划期一般为十年。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完成。对列入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应当优先保障。对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的项目,不得审批或者备案。发展规划在实施中要跟踪监测,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此外,发展规划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发展规划编制责任单位应当将规划文本的有关内容,以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询社会意见,同时经衔接协调、公开征求意见后,组织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经批准的发展规划,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日向社会公布。
按照条例应当编制发展规划而未编制,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编制发展规划,或者擅自调整发展规划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损毁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协调。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涉及居民搬迁、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各级政府应当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损毁、灭失的历史建筑,有条件的应当恢复。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禁止损毁历史建筑,以及其他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整体性的活动等。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记者 王云 熊明)